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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47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張素蘭
被告
王雅雯即好香好好吃餐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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