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信鴻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林佩蓉、黃氏玉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61號原 告 信鴻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蓉 訴訟代理人 胡景文 被 告 黃氏玉璧(HOANG THI NGOC BICH)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氏玉璧(HOANG THI NGOC BICH)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黃氏玉璧(HOANG THI NGOC BICH)以 新臺幣6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黃氏玉璧(HOANG THI NGOC BICH)為越南 籍人士,本件具有涉外因素,原告主張之事實乃基於其與被告簽立之外勞委託服務契約書所生之爭執,核其性質屬私法事件,本件即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適用。又涉外民事訴訟事件,管轄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就國際管轄權部分無明文規定,故就具體事件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 條前段:「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所定,得以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規定及國際規範等為法理,本於當事人訴訟程序公平性、裁判正當與迅速等國際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以定國際裁判管轄。本院審酌原告為依我國法律成立之法人,被告為越南籍,勞動契約之履行地即被告之工作地點均在本院轄區,是我國法院就本件訴訟自有國際管轄權,本院就本件訴訟亦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著有規定。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第436條之23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 規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方面: ㈠被告為越南國籍人士,與原告約定由原告負責將被告接洽入國、辦理一切相關事宜,並為其媒合至訴外人百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則需給付服務費予原告。原告協助國內有需要外勞之雇主,刊登國內求才廣告、向工業局及勞委會申請辦理外勞人數,並匯集相關文件,偕同雇主至越南徵召外籍勞工,協調雇主確認聘僱之勞工等事務。豈料,被告至雇主百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後,於111 年12月12日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絡,遍尋不著,經原告 依法陳報勞動部,勞動部函覆原告自111年12月12日起廢 止被告之聘僱許可,且尋獲後應立即出國。被告顯已自工作處所逃跑,違反服務契約。為此,爰依就業法服務事項契約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聲明:被告給付原告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業法服務事項服務契約書、居留證、勞動部111年12月19日勞動發事字第1112483553號函文(以上均影本)等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至24頁),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管理系統入出境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足堪認定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㈡綜上,原告依就業法服務事項服務契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本件於112年5月3日公示送達,112年5月24日為翌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原告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假執行。被告雖未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然為平等保障兩造權益,本院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本件原告全部勝訴之金額為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均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