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徐慧琳、高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賴高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80號 原 告 徐慧琳 被 告 高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高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5日合法寄存送達予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故本件於112年5月15日發生寄存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