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哲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皇瑋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57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