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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44號

職業傷害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劉奐忱

原告
黃清揚
被告
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崑泉
訴訟代理人
何佩穎
訴訟代理人
陳怡真
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律師
複代理人
張瀚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傷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下同)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之宣判期日取消。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3年4月26日宣判,茲因兩造和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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