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傷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黃清揚、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羅崑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44號 原 告 黃清揚 被 告 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崑泉 訴訟代理人 何佩穎 陳怡真 蘇士恒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瀚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傷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下同)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之宣判期日取消 。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3年4月26日宣判,茲因兩造和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