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44號
- 原告
- 黃清揚
- 被告
- 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崑泉
- 訴訟代理人
- 何佩穎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真
- 訴訟代理人
- 蘇士恒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瀚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傷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下同)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之宣判期日取消。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3年4月26日宣判,茲因兩造和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