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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2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許宥勝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楊芸芊即鑫鵬國際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之組織型態之證明文件,並補正正確記載被告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另檢送被告提出之民事答辯狀1份。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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