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許宥勝、楊芸芊即鑫鵬國際實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28號 原 告 許宥勝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楊芸芊即鑫鵬國際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之組織型態之證明文件,並補正正確記載被告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另檢送被告提出之民事答辯狀1份。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