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28號
- 原告
- 許宥勝
- 訴訟代理人
- 楊益松律師(法律扶助)
- 被告
- 楊芸芊即鑫鵬國際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之組織型態之證明文件,並補正正確記載被告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另檢送被告提出之民事答辯狀1份。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