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3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荃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信泓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