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38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荃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信泓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