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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當事人間112年度勞簡字第5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劉奐忱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呂政和
訴訟代理人
林慈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添翼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豪
上當事人間112年度勞簡字第55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6月1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吳淑願通 譯 黃雯琪到埸關係人如下:詳報到單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112 年4 月14日民事起訴狀及112 年6 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5,867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5萬6,299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2萬2,1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書記官 吳淑願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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