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簡均達、王雅雯即好香好好吃餐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82號 原 告 簡均達 訴訟代理人 蘇世昌 被 告 王雅雯即好香好好吃餐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就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退休金之請求,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 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