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82號
- 原告
- 簡均達
- 訴訟代理人
- 蘇世昌
- 被告
- 王雅雯即好香好好吃餐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就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退休金之請求,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簡字第8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就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退休金之請求,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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