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勞簡字第96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徐佑鑫
- 訴訟代理人
- 彭成豪
- 原告
- 曾茂隆
- 被告
- 夢想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義聖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勞簡字第96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劉雅玲到場關係人如下:原被告均未到詳報到單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112年4月25日民事起訴狀及112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徐佑鑫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陸元,原告曾茂隆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陸元、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玖拾參元分別為原告徐佑鑫、曾茂隆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