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勞簡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4 日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徐佑鑫 訴訟代理人 彭成豪 原 告 曾茂隆 被 告 夢想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義聖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勞簡字第96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法院書記官 劉雅玲 到場關係人如下: 原被告均未到 詳報到單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112年4月25日民事起訴狀及112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徐佑鑫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陸元,原告曾茂隆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陸元、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玖拾參元分別為原告徐佑鑫、曾茂隆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