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賴菡筠、泰浩科技有限公司、伍志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賴菡筠 相 對 人 泰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志航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人提出先、備位聲明,分列如下: ㈠先位聲明部分:聲請人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訴訟目的一致,亦即聲請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於相對人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故調解標的價額以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價額核算即可。查本件聲請人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月提繳薪資以36,300元計算,每月應提繳2,178元,則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調解標的價額為2,230,680元(計算式:37,178元【35,000 元+2,178元】×12個月×5年=2,230,680元)。 ㈡備位聲明部分: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107,174元(含資 遣費40,883元、預告工資21,858元、特休未休工資6,558元 、失業給付差額24,840元與勞工退休金13,035元);另請求相對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茲比較聲請人先位、備位訴訟標的金額後,揆諸首揭說明,應以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則本件聲明第一項調解標的價額為2,230,6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調解聲請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調 解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