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三一拓展貿易有限公司、林得志、賴汶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47號 原 告 三一拓展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得志 被 告 賴汶甄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06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惟被告表示收到起訴狀再表示意見,請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呈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