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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吳昀儒

原告
三一拓展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得志
被告
賴汶甄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惟被告表示收到起訴狀再表示意見,請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呈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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