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吳怡萱、今時尚企業社、廖富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吳怡萱 被 告 今時尚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廖富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6元(含提撥勞工退休金1,096元及失業給付損失11,460元),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上開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除失業給付損失部分外均屬之,故暫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96元,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 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 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