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差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莊成印、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春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27號原 告 莊成印 被 告 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291元 (工資差額184,054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800元、補提勞工退休金13,43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又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473元(計算式:2,210元×2/3=1,473.33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37元(計算式:2,210元-1,473元=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