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李垣達、城豪有限公司、廖學志、晏城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38號 原 告 李垣達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被 告 城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志 被 告 晏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志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654,249元 (傷病給付差額179,854元、失能給付差額46,998元、休養 期間工資補償370,319元及補提勞工退休金57,078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上 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除傷病給付差額、失能給付差額及休養期間工資補償部分外均屬之,故暫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7,078元,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93元(計算式:7,160元-667元=6,493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