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梓楹、閏年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陳欣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5號 原 告 陳梓楹 被 告 閏年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怡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 年者,以5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四項之訴訟目的一致,亦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故訴訟標的價額以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價額核算即可。查本件原告請求自民國(下同)112年3月12日起之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則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100,000元(計算式:35,000元×12個月×5年=2,100,000元);原告聲明第二項為請求給 付382,450元,其中包含111年12月1日至112年1月6日之工資補償40,645元、醫療費用191,805元及懲罰性違約金150,000元;原告聲明第三項請求112年1月6日起至112年3月12日止 之工資補償,每月工資35,000元計算,共2個月又6天,合計應為77,000元【{(35,000元×2)+(35,000元÷30日×6日)= 76,999.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2,559,45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聲明第一項部分屬之,該 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即14,527元(計算式:21,790元×2/3=14,527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817元(計算式:26,344元-14,527元=11,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院尚未聯繫到兩造,請兩造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呈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本件是否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過?是否有調解意願?如欲調解,是否有對調解委員之意見?並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電話。倘兩造均亦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進行調解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