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黃筠庭、想想國際有限公司、吳宣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45號 原 告 黃筠庭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想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宣芃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3元。惟查本件原告金錢請求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189,815元(含加班費141,481元、防疫假7日未 休工資12,628元、資遣費差額2,754元、預告工資差額10,541元、出差費2,815元、失業給付差額11,400元、提繳8,196 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除出差費、失業給 付差額外均屬之,則暫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5,600元1,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253元(計算式:1,880元×2/3=1,2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7元(計算式:1,990元-1,253元=737元),原告僅繳納663元,尚欠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