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董惠平

聲請人
陳瀅茹
相對人
一築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岳佑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聲請勞動調解,然相對人之所在地在新竹市,有勞動調解聲請狀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且聲請人經本院詢問後,亦表示其勞務提供地係在臺南市,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為憑,可見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及聲請人勞務提供地均不在本院轄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