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王基在、中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蕭登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王基在 相 對 人 中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登波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倘有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亦請一併陳報本院。 四、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