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傷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黃清揚、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羅崑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08號 原 告 黃清揚 被 告 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崑泉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傷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8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