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黃清揚、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羅崑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11號 原 告 黃清揚 被 告 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崑泉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337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 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33元(計算式:1,550元×2/3=1,033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7元(計算式:1 ,550元-1,033元=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