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董惠平
- 法定代理人劉貴榮
- 原告朱志偉
- 被告榮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702號 原 告 朱志偉 訴訟代理人 蔡順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榮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榮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而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薪資及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47號裁定意旨參照)。 另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四項之訴訟目的一致,亦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回復職務所有之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故訴訟標的價額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原告繼續受僱被告期間可得工資總數定之。查原告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61,450元,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87,000元(計算式:61,450元×12個月×5年=3,687,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7,531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即25,021元(計算式:37,531元×2/3=25,02 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10元(計算式:37,531元-25,021元=12,5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劉雅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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