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莊毓宸
- 法定代理人楊豐文
- 原告錢和好
- 被告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764號 原 告 錢和好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被 告 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1,175元 (含舊制退休金1,298,890元及勞保老年給付損失783,28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退休金部分屬之,此部分裁判費為13,87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247元(計算式:13,870 元×2/3=9,2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2,444元(計算式:21,691元-9,247元=12,4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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