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莊孟茜、登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致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778號 原 告 莊孟茜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登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致誠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548元(含工資9萬2,082元及提繳8,466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40元(計算式:1,110元×2/3=74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0元(計算式:1,110元-740元=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吳淑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