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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顏淑惠陳航代陳宥愷

原告
張勝彥
原告
訴訟代理人
陳俊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洪敏修
被告
森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專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張瑋華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共

蔡昆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345號事件(下稱另案)所審理損害賠償事件為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裁定命於另案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陳宥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芮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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