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 原告
- 張勝彥
- 原告
- 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鈺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海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洪敏修
- 被告
- 森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福專
- 訴訟代理人
- 涂芳田律師
- 張瑋華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共
蔡昆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345號事件(下稱另案)所審理損害賠償事件為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裁定命於另案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