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林裕府、凱納股份有限公司、莊侑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原 告 林裕府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被 告 凱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侑頲 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 林若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之期日 ,變更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17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 ,為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