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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吳昀儒

原告
林裕府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被告
凱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侑頲
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

林若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17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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