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林裕府、凱納股份有限公司、莊侑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原 告 林裕府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被 告 凱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侑頲 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 林若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3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理由:㈠請陳報原證13被告公司111 年7月1日董事會決議111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發行及認股辦法案 ,於何時執行。㈡被證3兩造於111年9月12日會談時,原告曾提及 預告其有20日,就此部分,有無給予預告工資及有無影響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終止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