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林裕府
- 被上訴人
- 凱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侑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至
四項之訴訟目的一致,亦即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
,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故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訴聲明第二項之價額核算即可,上訴人主
張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每月提繳勞工退休金6,60
0元,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359萬6,000元【計算式:22萬6
,600元(22萬元+6,600元)×12個月×5年=1,359萬6,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萬7,520元。另就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公司股
票30萬股部分,與前揭訴訟標的無相互競合或選擇之關係,應合
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依起訴狀所揭30萬股訟標的價額為508萬3
,632元,合計本件上訴標的價額共計1,867萬9,632元,原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6萬4,57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僅前揭
上訴第二至四項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3萬1,680元(
計算式:197,520元×2/3=131,68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13萬2,895元(計算式:26萬4,575元-13萬1,680元=13萬2,8
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