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49號
- 原告
- 尹南鵬
- 被告
- 來來豆漿店
- 法定代理人
- 黃米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3元,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紙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