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陳睿緯、英屬維京群島商裕元工業有限公司、盧金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睿緯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裕元工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於112年12月1日前即已繫屬,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孳息價額。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8,998元(計算式:876,454元+92,544元=968,998元),原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570元(計算式:15,855元×2/3=10,57 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285元(計算式:15,855元-10,570元=5,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