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睿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裕元工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於112年12月1日前即已繫屬,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孳息價額。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8,998元(計算式:876,454元+92,544元=968,998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570元(計算式:15,855元×2/3=10,5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285元(計算式:15,855元-10,570元=5,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