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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7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吳昀儒

原告
陳延宗
被告
寶崴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平
訴訟代理人
連佑銓

沈以軒律師

陳建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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