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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呂端正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長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白昭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蔡韋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及傳喚證人林石融之必要,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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