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4號
- 原告
- 林芳如
- 訴訟代理人
- 曾翔律師
- 被告
- 優潁生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尚佳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武璋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林沛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兩造補正事項,兩造應於15日內具狀陳報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