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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05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航代

上訴人
即被告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惠萍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助信律師即徐靖峰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於112年12月1日前即已繫屬,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孳息價額。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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