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76號
- 原告
- 陳茂寅
- 訴訟代理人
- 唐大鈞律師
- 原告
- 陳彥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承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金陞律師
- 被告
- 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家瑜
- 訴訟代理人
- 李瑞敏律師
葛百鈴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壹、程序事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陳彥良1,070,734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陳彥良1,071,73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