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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陳航代
  • 法定代理人
    何家瑜

  • 原告
    陳茂寅陳彥良
  • 被告
    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76號 原 告 陳茂寅 訴訟代理人 唐大鈞律師 原 告 陳彥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承哲律師 何金陞律師 被 告 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家瑜 訴訟代理人 李瑞敏律師 葛百鈴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壹、程序事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陳彥良1,070,734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陳彥良1,071,73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書 記 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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