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陳航代
- 上訴人陳茂寅、陳彥良、與被上訴人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茂寅 陳彥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勞訴字 第276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64,051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88元。惟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8,059元(計算式:42,088元×2/3=28,0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029元(計算式:42,088元-28,05 9元=14,0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江沛涵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