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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陳航代

  • 上訴人
    陳茂寅陳彥良與被上訴人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茂寅 陳彥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勞訴字 第276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64,051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88元。惟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8,059元(計算式:42,088元×2/3=28,0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029元(計算式:42,088元-28,05 9元=14,0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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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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