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7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茂寅
陳彥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勞訴字
第276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264,051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88元。惟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
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8,0
59元(計算式:42,088元×2/3=28,0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029元(計算式:42,088元-28,05
9元=14,0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