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維祐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00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298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維祐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00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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