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08號
- 原告
- 林采珏
- 訴訟代理人
- 蘇士恒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楫豐律師
- 被告
- 陸肆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鳳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予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