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陳鴻毅、洪聞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毅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洪聞承 陳欣玫 陳家駿 江廷國 謝大偉 洪詠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及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9,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