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10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毅
- 被 上訴 人
- 即 原 告 洪聞承
- 陳欣玫
- 陳家駿
- 江廷國
- 謝大偉
- 洪詠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及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9,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