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恆天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揚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尹蓁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201元(計
算式:174,231+29,970=204,20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
,加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7,81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