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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董惠平

上訴人
即被告
永恆天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揚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尹蓁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201元(計

算式:174,231+29,970=204,20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

,加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7,81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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