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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34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巫淑芳

聲 請 人
蔡鴻易
代 理 人 何崇民律師
相 對 人
力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鴻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力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力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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