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34號
- 聲 請 人
- 蔡鴻易
- 代 理 人 何崇民律師
- 相 對 人
- 力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鴻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力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力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