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42號
- 聲請人
- 李麗芬
- 相對人
- 甘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李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李麗芬為相對人甘農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經鈞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中院平非參112司司202字第1129009049號函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在案,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明細表等件為憑。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自110年7月31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已於同年8月13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嗣於112年2月15日清算完結,並於同年3月3日股東臨時會指派伊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6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2年度司司字202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及相對人簿冊及文件保管明細表可稽,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