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洪明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洪明政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智耆老股份有限公司間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相對人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另聲請人應一併陳報相對人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為何,俾憑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