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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2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秉暉

聲請人
傳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二、請說明聲請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期間」、「具體項目」及「範圍」,併請陳明檢查之必要性。

三、原民事聲請選派檢查人狀附表檢查項目4.,亦應具體說明項目名稱、範圍、期間,及陳明檢查之必要性。

四、聲請人應釋明是否願預付檢查人之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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