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2號
- 聲請人
- 傳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聖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二、請說明聲請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期間」、「具體項目」及「範圍」,併請陳明檢查之必要性。
三、原民事聲請選派檢查人狀附表檢查項目4.,亦應具體說明項目名稱、範圍、期間,及陳明檢查之必要性。
四、聲請人應釋明是否願預付檢查人之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