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暐翔、捷竣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暐翔 相 對 人 捷竣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兼股東,然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月2日辦理解散登記,相對人公司章程未指定 清算人,且各董事均無意願擔任清算人,是聲請人基於相對人股東即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具會計專業人員擔任公司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定有明文。準此,公司必 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於109年1月2日申請解散登記,嗣經臺中市政 府以109年1月2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00034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此有相對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中市政府函在卷可憑,然相對人於108年12月3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已 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此有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在卷可佐,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後段規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從而,自無再依同法條第2項由法院另行 選派清算人之餘地。聲請意旨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