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71號
受罰人 即
- 相對人
- 海浜幕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韋廷
- 代理人
- 朱從龍律師
上列受罰人因聲請人洪鈺婷等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中關於「海浜慕張」之記載,應更正為「海浜幕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