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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71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黃品瑜

受罰人 即

相對人
海浜幕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韋廷
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上列受罰人因聲請人洪鈺婷等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中關於「海浜慕張」之記載,應更正為「海浜幕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71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檢查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