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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76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鍾宇嫣

聲請人
翔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昆良
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相對人
一零一美妝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尤亮智律師(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3)為相對人一零一美妝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者,公司解散;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第113條各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唯一董事即股東柳源興已死亡,構成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所定公司解散事由,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惟柳源興業已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公司章程亦未另定清算人。因相對人前向聲請人承租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房屋,迄今尚欠繳租金新臺幣(下同)24萬元,聲請人為了結雙方權利義務,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唯一董事即股東柳源興已於民國112年3月1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公司章程亦未另定清算人。又相對人迄今仍欠繳租金24萬元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彰化聯合事務所公證書、雙方房屋租賃契約書、本院家事法庭拋棄繼承查詢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30頁),且經本院調取相對人變更登記事項卡資料、公司章程、柳源興除戶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第67至89頁)核閱屬實,則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自無不合。

四、本院審酌尤亮智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應具備處理相對人清算事務之專業能力,而足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再尤亮智律師本人亦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一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見本院卷第107頁);此外復查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其為清算人之情事等一切情狀,堪認由尤亮智律師擔任清算人,應屬適當,爰依首揭法條規定,選派尤亮智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至依相對人目前現有財產狀況,雖已無財產足供給付清算人報酬,然聲請人已表明願意墊繳清算人報酬(見本院卷第91頁),堪認本件仍得行清算程序,附此說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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