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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78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巫淑芳

聲請人
Christopher James Tutton (即加拿大商銳斯飛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
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相對人
加拿大商銳斯飛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茲因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80條準用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保存人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82號相對人清算案件,現經本院非訟中心承辦股向稅捐機關函查相對人之欠稅情形,並命清算人補正相關資料中,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故本件尚未清算完結。從而,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自與前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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