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293號 受裁定人即 被 告 王雅雯即好香好好吃餐館 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張素蘭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該事件已經終結,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67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裁定人即被告(下稱受裁定人)與原告張素蘭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47 號判決原告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受裁定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又經調卷審查,系爭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93號裁定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並已由原告繳納其中333元,其餘667元則依首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而暫免徵收。是以,依系爭事件上開確 定判決關於訴訟費用應由受裁定人負擔之諭知所示,上開原暫免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667元即應由受裁定人負擔並向本 院繳納,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計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