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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3 日

債權人
沅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郭靜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盛詠榮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盛詠榮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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